经查,小曾入职后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支付工资3个月;之后,B公司取得该站点独家代理权,在小曾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工资由与B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D、E两家公司轮流支付。
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黄皓介绍,站点的业务全是由B公司负责的,另外两家公司D和E,只是代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他们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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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闻坊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