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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