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创作撞名现实企业算不算侵权?专家齐聚研讨
7月8日消息:近日,“虚拟创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学术研讨会召开。来自法学界、司法界及产业界的专家围绕虚拟创作中涉及企业字号的法律评价、一般条款的谦抑性适用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图:会议现场/主办方供图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熊樟林指出,文创产业繁荣离不开法治护航,新修订的反法为数字时代竞争秩序提供了保障,但也带来了新挑战。
针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李明德强调应慎重适用,能通过具体事例解决的则不必诉诸一般条款。
中山大学教授谢晓尧认为,文学创作借用字号不具天然可责难性,应坚守“无辜假定”,在无证据证明创作者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江苏省高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指出,商业道德应是行业共识的客观标准,而非裁判者的个人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陈锦川主张适用一般条款应抬高恶意门槛,防止过度限制竞争。
上海市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共商机制秘书长罗希从行业角度表示,若要求创作者穷尽检索通用词汇,将引发“寒蝉效应”,削弱原创竞争力,建议构建四要件审查模型。
南京市中院原知产庭庭长姚兵兵提出,单纯撞名不构成侵权,应以公众能否锁定特定现实主体为判断关键,裁判应以创作自由为基本推定。
复旦大学教授吕炳斌认为,偶然使用与现实字号相同名称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坚持竞争法内部、部门法之间及创作自由层面的三重谦抑。
阅文集团诉讼负责人唐豪臻则建议,在认定侵权时应个案考量,可通过充分赔偿替代停止侵权,以兼顾社会经济效益。
同济大学教授刘维总结指出,反法以矫正扭曲的竞争秩序为首要目标,不应以“经营者感到不舒服”为损害标准,需通过“三叠利益评估法”综合分析竞争秩序、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
本次研讨会为厘清虚拟创作法律边界提供了学理支撑,对平衡商誉保护与创作自由、促进文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