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
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某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在公司拟对王某进行处罚前与王某沟通中,王某亦未对其在工作期间长时间停留于卫生间予以合理解释。
故公司依据其《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定义及处罚规定,经该公司工会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并不违法,是正确的。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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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劳动报 作者:周玮 责任编辑:M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