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花83万元买到“泡水路虎车”,法院:退一赔三!怎么发现的?
涉案车辆后排座椅卡口损坏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所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内实际进水是两回事,涉水能力虽有高低,但涉案车辆已然进水。被告在车厢进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车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断涉案车辆为非泡水车,两者无逻辑关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导致功放损坏,具有泡水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检测,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仅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对于因涉水而导致的功放损坏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综上所述,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
法官说法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法条的内涵,适用“退一赔三”需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
1、所买卖的商品为消费品;
2、卖方是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4、消费者因欺诈而受到损失。
无论是二手车买卖还是其他交易,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利益而对消费者隐瞒、欺诈的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