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遇到这些常见的房产纠纷问题 该如何处理?

  问题2:老人留给母亲的房子,表哥一直住在里面,我该怎么办?

  市民杨先生的姥姥姥爷名下有一套房产,他们生前有2个子女,即杨先生的母亲和舅舅。10多年前老人在世时,曾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共同订立遗嘱,房产由杨先生的母亲一人继承。姥姥姥爷去世后,房子一直是由杨先生的母亲和舅舅以及表哥、表嫂共同居住。前几年杨先生的舅舅也去世了,可表哥、表嫂还是一直免费住在母亲的房子里。杨先生的母亲不想让表哥一家继续白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询问律师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房子是杨先生的姥姥姥爷通过遗嘱的形式,明确表示由杨先生的母亲一人继承,现在老人去世了,房子的产权应当属于杨先生的母亲。杨先生的表哥一家住在房子里,从法律上讲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杨先生的母亲同意表哥一家居住,那没问题。如果不同意他们继续居住,杨先生的母亲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让表哥一家搬出房子。当然其中还有亲情的关系在,杨先生的母亲可以先和表哥一家协商,让他们每月交一些占有使用费,也就是相当于房租,如果双方同意,那表哥一家就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子里,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

  问题3:因开发商的“霸王条款”而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收受的定金如何处理?

  市民张先生在2019年10月,从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当张先生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张先生认为这是一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要求协商更改合同。开发商不仅不同意,还通知张先生没收其定金。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张先生的描述,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张先生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张先生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由此可见,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张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4:当初“赠与”妻子的房产,能否要求返还?

  张先生和梁女士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购买房产一处,房产为共同共有,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年时,张先生和妻子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将房产转移登记在梁女士一人名下,房产交易申报表记载的权属转移方式为“赠与”。2021年梁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张先生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自此之后双方便分开生活。如今张先生认为自己生活困难而且身体不好,但妻子梁女士却不管自己,他对自己当初赠与房屋份额给妻子的决定十分后悔,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对梁女士的房屋赠与,重新确认房产归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民法典》中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如果财产已经转移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张先生当初将自己享有的房产证额赠与给梁女士,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今想要想撤销对梁女士的房屋赠与,张先生必须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自身的健康状况及生活状况较赠与前发生重大变化,且梁女士的行为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程度,否则撤销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5:楼上房屋漏水导致自己被淹,造成的损失找谁赔付?

  陈先生和马先生是上下楼的邻居。2021年因马先生家中位于厨房处的地漏反冒漏水,导致陈先生的房屋房顶墙体吊顶、厨房地面地砖等均有一定程度受损。陈先生发现后及时电话通知了马先生,由于马先生一直在外地工作,并且自2019年已经搬离该房屋,故未能及时与陈先生沟通处理该事宜。陈先生就自己委托了装修公司对房屋受损部分进行重新装修,装修公司出具预算书,估算装修价格为8万元。陈先生询问律师,这笔装修费自己是否可以要求马先生来承担,同时询问小区的物业是否也有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不动产相邻人应当保障相邻权利人的财产不受损害,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陈先生的描述,马先生作为陈先生的不动产相邻人,在发现家中厨房地漏反冒漏水后本应及时处理以免对相邻业主陈先生的权利造成损害,但其在明知厨房地漏反冒漏水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陈先生房屋受损,故马先生家中厨房地漏反冒漏水与陈先生房屋受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理应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小区物业,由于发生冒溢的地点在马先生家里,并不是公共区域,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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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半岛网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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