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购房、装修遇到这些“坑”别踩

  针对房屋租赁时,消费者会遇到房屋租赁期满后,中介机构限制消费者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的格式条款。如: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部分中介机构会标注,自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中介机构)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表示,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与房屋所有人订立租赁合同,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的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已依约支付报酬,中介机构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协商再次订立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无权予以限制,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会遇到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却不承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格式条款。如:消费者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格式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此点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应尽法定或约定的合理管理义务。该条款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不承担任何合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另外,中消协还对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扩大不可抗力适用范围,为延期交房免责;装修施工存在问题,将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违约金的设定标准过低,经营者的违约成本较小;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解除合同时不退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在物业管理费外要求业主分摊公用费用,加大业主的责任等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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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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