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注意!疫情期间这8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问题6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无故干扰、阻止医务人员工作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条文参见前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special/tpllinkfiles/content17_images/onlineapp.jpg)
![](../../../special/tpllinkfiles/content17_images/onlinegzh.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