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委会警示:构成欺诈还得退一赔三!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无效的,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

  若商家涉嫌欺诈,还应依法退一赔三。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商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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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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