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租赁住房有了建设适用标准
为推动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方式,发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从“一套房”到“一间房”“一张床”的多层次租赁住房布局,有利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但在调研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郭景介绍,“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这个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