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租房维权“痛点”多 离“租房自由”还有多远

  “长收短付”模式仍有市场

  今年3月,柏迎雪通过北京珺奇租住了一套一居室,并在优惠折扣的诱惑下选择了年付房租,缴纳了3万余元租金。可刚入住3个月,房东因中介拖欠房租要求解约,催柏迎雪尽快搬离。

  “我和中介协议退租后,迟迟未收到剩余租金,中介还欺骗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已经给我打款了,在公安民警面前扬言‘起诉也不会给钱’。”一个月内,柏迎雪先后向公司请假6次,报警4次,多次拨打维权电话,仍未要回剩余租金2万余元。8月20日,柏迎雪起诉到法院,“目前还在等待法院开庭的消息”。

  记者从多名业主和租客方了解到,北京珺奇通常的做法是,高价租下业主的房屋,条件是有45天免租期,即一年他们只付给业主10。5个月房租,以月付方式打款。之后,他们再以低价把房子租出,但要求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以及维修保洁费、押金等。此种“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的经营模式与此前暴雷的一些长租公寓的做法类似,区别在于后者引入了“租金贷”,而前者为租客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完房租。

  “看似中介亏本了,但其实他们是利用时间差,收取租金用于公司运营以及其他投资活动,如果代理房源足够多,收到的资金将非常可观。而这些资金往往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定表示,“长收短付”“高进低出”模式是租房中介为极速扩张、提升竞争力采取的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模式,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要求极高。

  近年来,建立完善的租金、押金监管制度愈发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去年9月《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年8月《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的“征求意见稿”针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以及租金、押金的监管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超过的,收取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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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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