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房屋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条件

  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产区域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条件,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产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

  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产均有使用功能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如何约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责任的处理。

  二、发生房屋配套设施纠纷怎么办?

  涉及配套设施的合同约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区内私有配套设施

  它属合同给付标的(房屋及所在小区)范围,无疑应属合同义务,对此房产商负有按约交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配套给付不能或迟延的违约责任。

  2、周边公共配套设施

  指的是合同给付标的范围外具有配套意义的公共设施或环境条件,房产商对此不负有作成、交付的义务,客观上也无能为力。而且一般不负必须告知的义务。

  房产区位及周边环境等概况购房者可自行通过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产商售房时予以宣扬甚至在合同文书中明确表述,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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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热线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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