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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不可等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开展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值班,劳动者虽无法主张加班工资,但可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享受值班津贴。如果用人单位借“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实际上从事的是经营生产性工作,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加班费。
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一方面要保留好加班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热线12333、司法部门热线12348、工会组织热线12351维权。因支付加班工资引发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及补偿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文来源:上海 作者:上海本地宝 责任编辑: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