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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在京过年 加班工资怎么算北京官方详细解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春节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等职工群众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春节和休息日加班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

  其中,今年春节7天假期(2月11日至2月17日),2月12日、13日、14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为调休的休息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同的。

  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再另外支付的。

    (本文内容综合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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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热线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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