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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私募基金合规治理 专家齐聚分享推进金融创新

    上海热线讯,近日,"第三届金融刑法论坛——私募基金犯罪的刑法适用与合规治理"在沪召开,围绕私募基金合规治理,推进金融创新,分析私募基金暴露的风险等问题,希望通过各位专家学者的讨论,提高学术成果的转化率和影响力。

    议题一就"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适用"进行专题讨论。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第九支队队长王峥指出,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达全国第二,在上海地区有关打击私募基金犯罪活动的数量处于全国前列,但是法律法规中有关私募基金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现实中办案某种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希望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办案部门提供违法犯罪认定标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部主任顾佳则指出了非法集资和私募基金这两个行为有一定相似性,在定罪时除了形式判断,更要注重其实质性区别,即主要在于其是否登记备案、投资者是否合格,是否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宣传、是否承诺收益等方面予以区分,防止非法集资利用私募形式再度蔓延。

    上海社会科学院涂龙科研究员认为,对非法性必须单独评价,不能把非法性和违法性相混淆;登记备案的基金产品并不一定能够阻却非法性,还要结合其他"三性"来认定。非法性的规范依据是其他"三性"判断之外的法律法规;"公开性"的认定可以借鉴外国的规则及是否有既存的实质性的公开联系。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娜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杨兴培教授对以上观点进行了评议。王娜教授认为,私募基金犯罪属于白领犯罪,私募金金产品的属性,决定其对社会的重大影响,从制度设计上,应该予以严格管控。杨兴培教授也表示,打击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也仍应坚持刑法的形式理性,不能一直靠实质解释来解决新的问题,可以利用民事和刑事双重手段来化解风险。

    议题二就"私募基金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问题"展开探讨。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经侦支队汤海挺副队长指出,办案过程中会遇到刑民交叉案件,对于是否应当立案实践中侦查人员存在较大困惑,希望出台细化标准来指导私募基金违法与犯罪的边界,以便准确打击犯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李长坤副庭长就有关私募基金涉及的民刑交叉问题在程序的选择、刑事判决后是否能就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担保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指出:担保合同并不一定因为私募基金的犯罪行为而无效,具体合同效力要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来认定。

    在评议阶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坚同意上述专家、学者的观点,并强调对私募基金"非法性"判断应当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同时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就如何科学合理认定标准,还需要个案分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睿副教授在赞同前述专家观点的基础上指出,私募基金与P2P等金融产品,属于直接融资,国家用监管间接融资的方式对待直接融资,导致监管失效,同时刑法上用规制间接融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进行打击,规制路径也有偏差。

    议题三就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进行研讨。其中,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对合规治理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合规管理强调事前的犯罪预防,而此前用刑事手段治理金融犯罪,过度强调了刑法的治理作用。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提出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个角度来考虑定罪,这是一个实践中值得大家关注的新方向。

    据悉,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最后的学术总结环节,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先生对整场会议进行了点评并总结,他建议,用刑法的思维,来助推司法的完善,在私募基金犯罪研究领域,上海可以率先研究、制定出规制私募基金犯罪与界定刑民交叉问题的判断标准与依据,作为全国金融中心,可以也应当起到引领与示范作用,通过此次会议研讨,为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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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M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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