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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进行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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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
不得扣减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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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周边一点通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