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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布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人员名单 这9人上黑榜

  原标题:【监管】沪公布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人员名单,这9人上黑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上海香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茂等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相关当事人已被依法查处。详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9人):

  附:案情简介

  1、杨永茂、郭蕾销售假药案

  2014年7月,杨永茂、郭蕾在上海香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走私药品至本市,并以“台湾美白针”(系由贝力多、循必利、美久奥林等近十种注射液混合制成)、肉毒素、胎盘素等名义对外销售牟利。杨永茂负责至台湾联系、购买当地生产的注射剂药品运至本市,并租赁仓库统一储存、管理;郭蕾负责通过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公开宣传,并以每套“美白针”针剂人民币6000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在二人租住地或上门为客户提供药品注射服务。截至案发,销售“美白针”、肉毒素、胎盘素等金额达人民币43万余元。2016年8月1日,杨永茂、郭蕾在销售“美白针”针剂时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循必利等9种注射液;公安机关当日在虹桥路977弄1号2903室、虹桥路996弄14号地下室仓库查获大量注射针剂、注射针头等物。经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贝力多等13种注射药品以及J-CAINcream(Lidocaine)软膏剂药品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163号]:杨永茂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郭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永茂、郭蕾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2、蔡哲仑、杨艳、张可、周蓓等人销售假药案

  2013年9月,蔡哲仑租赁了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A座2223室并以香港菲思芭比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从事药品批发、微整形注射、整形中介等业务,同时雇佣杨艳、张可、周蓓帮助经营,杨艳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和库管,张可、周蓓负责药品销售和整形注射。蔡哲仑从台湾等地非法采购大量“复合维他命B注射液”、“保肝注射液”、“加卫苗”等药品或针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加价批发、零售注射等方式销售牟利。至案发,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2015年8月10日,蔡哲仑、周蓓被抓获,2015年9月7日杨艳、张可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蔡哲仑的经营地、杨艳住处等查扣“爱服多乐注射液”、“安命活源”、“保肝注射液”、“循必利注射液”等二十余种药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18种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8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220号]:一、蔡哲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杨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张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周蓓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可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3、查丽琴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4年起,查丽琴采购各种药材、白酒基酒等原材料,在其租住的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137弄17号603室等地自行泡制药酒,并且定制酒瓶进行分装,对外以“药王酒”的名义进行销售,同时宣称该“药王酒”具有治疗颈椎肥大、痔疮、关节疼痛、风湿关节炎、性无力、排血液毒素等效果。至案发,共计销售所得人民币近3万元。2017年4月17日,查丽琴在徐汇区田东路258弄10号301室内被抓获,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及查丽琴位于宝山区金丰苑9号504室的暂住地内查扣分装待售的“药王酒”406瓶及相关作案工具。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王酒”应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7月3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4刑初530号]:查丽琴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查获的假药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查丽琴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4、王洪根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王洪根以参展单位韩国德妃医美(DERMAFIRM株式会社)的名义向上海秀博展览有限公司租借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光大国际会展中心西馆内的1208号摊位,期间,王洪根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注射类、麻醉类等药品。同月29日,王洪根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该局还扣押到待销售的麻醉膏“DERMACAINCream”(500g)89罐、麻醉膏“DERMALCAIN”(30g)164支、维生素C美白针“DHNPVitaminC”9支、谷胱甘肽美白针“LUTHIONE”10支、α-硫辛酸美白针“CINDELLA”10支、溶脂针“LIPORASE(Hyaluronidase)”40支、透明质酸钠针“AtrilnjPrefilledSodiumHyaluronate”10支。经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同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2016年5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310号]:王洪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获的涉案药品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洪根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5、郭儒销售假药案

  2015年12月起,郭儒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擅自向他人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Botulax”、“保肝注射液”、“诺贝尔注射液液”、“止血明”、“美久奥林”、“循必利注射液”等药品,并为顾客提供注射服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元。2016年7月11日,郭儒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157号402室内向他人销售上述药品时被民警抓获,后从现场及郭儒位于上海市西康路699弄1号2001室的住处共计查获“Botulax”1支、“保肝注射液”8支、“诺贝尔注射液”8支、“止血明”8支、“美久奥林”8支、“循必利注射液液”8支等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药品应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11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001号]:郭儒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郭儒在六个月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郭儒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6、陈迪恩、张天福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3年初,陈迪恩代表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在上海进行产品推广期间,安排张天福租赁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521号B座202-204室作为办公地点,并以浙江方格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爱必知健康管理(上海)中心等名义对方格药业生产的灰树花胶囊(国药准字B20020023)进行宣传推广。此后,陈迪恩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杭州康源药店有限公司大量采购灰树花胶囊,通过快递、带货等方式送至上海市,并安排张天福以驻沪办事处、爱必知中心的名义组织专家讲座,邀请癌症患者参加,期间向参会人员推销灰树花胶囊,从中牟利。截止2014年底,先后向二十余位癌症患者非法出售灰树花胶囊,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2016年7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518号],判决陈迪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天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天福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

  7、杜海宝销售假药案

  杜海宝的配偶徐占芹先后于2015年年底、2016年3月,以自己的名义为杜海宝注册了名为“性情爱”的淘宝网店和上海宝芹商贸有限公司。杜海宝自2016年8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宣传广告,并通过微信、淘宝网店等方式向他人非法销售“顶点3000海洋生物提取物胶囊”、“V8”、“黄秋葵牡蛎合效浓缩胶囊”等性药。其中,于2016年8月以人民币58元的价格向朱某销售了1瓶“顶点3000海洋生物提取物胶囊”(共计12粒);于2016年10月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徐某1销售了6瓶“V8”(共计60粒)。2016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杜海宝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9盒“黄秋葵牡蛎合效浓缩胶囊”(共计360粒)、79瓶“顶点3000海洋生物提取物胶囊”(共计948粒)等性药。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性药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5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6刑初426号]:杜海宝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假药及退交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杜海宝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8、吴静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起,吴静与他人共同投资在上海市新闸路1098弄1号2802室开设上海赫馥美容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吴静在该美容店内擅自对外销售肉毒素、溶脂针等美容针剂并提供注射服务。吴静的朋友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介绍客户到该店注射美容针,吴静向张某介绍的客户陈某出售肉毒素1支、溶脂针2支。2018年3月19日下午,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标有“BOTULINUMTOXINTYPEA”的肉毒杆菌毒素A型10瓶、标有“消化机能赋活亢进剂”的肉毒碱氯化物注射液50支。经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判,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8年7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205号]:一、吴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吴静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消费提示

  本次公告的药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经营者,通过网店、微信、专家讲座、展销会等形式销售药品,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合法的药店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店内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网上药店也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

  二、看清批准文号。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以免买到假药。

  三、安全合理用药。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要到医院请医生诊查后开处方,持处方到医院药房或合法的药店买药。不应盲目或过量服用药品,注意科学合理用药。

  四、保存购买票据。购买药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投诉举报维权。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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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发布 作者: 责任编辑:猪柳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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