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收费让利于民
取消收费
17取消14项行政收费
1、取消驾校证件、道路货物运单、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2、取消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费、医师资格认定费。
3、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费和定点医疗零售标牌费、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4、取消中考招生录取费、各类成人学校毕业证书费、成人高校预科班收费、成人中专学校推荐生实习班费、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学位论文答辩费。
18下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部分可退
在16种情况下减免不动产登记收费的基础上,2017年上海市调整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部分申请人可退费:
1、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这两种情形登记收费统一下调为550元/件,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 工本费10元/本。
2、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这两种情形登记收费标准减半(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 工本费10元/本)
3、车位(含房屋与车位一并转移的情形)的转移登记;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变更的变更登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文件登记;这五种情形 免收登记费,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换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这两种情形免收登记费,仅收取证书 工本费10元/本
5、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免收查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