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沪新消法8月起施行 电商“大数据杀熟”系违法行为

  日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千家万户。据介绍,上海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制定于2002年、修改于2014年。如今随着人们消费方式、结构、理念的变化,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与市民群众期待已有一定差距。

  本次修订新增24条、修改63条,聚焦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现实需求,对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多项新型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职责、人大监督、消保委的职责与作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消费环境建设等内容。

  新规重点强化了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

  一是规范盲盒等随机销售经营行为,明确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并且鼓励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对互联网经营者相关义务作出规范,包括经营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消费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经营者 对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的依法标明义务,以及对弹出等形式发送广告应当确保可以一键关闭等。

  三是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未成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义务,包括实施身份认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时长、消费限制、内容等要求。

  四是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了规范。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对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标明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标明实际经营者的,应当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在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者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零售进口商品明示义务等。

  六是完善金融服务经营者告知义务,要求对于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重大信息,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标识、予以说明。

  助推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本次修改还特别增设“消费环境建设”专章,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框架性制度安排:一是加大消费供给,不断满足消费者新的需求。二是完善城市商业设施布局,支持建设友好型消费环境,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母婴等特殊群体的消费环境需求。三是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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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项颖知 责任编辑:M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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