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有哪些变化?答案在这里

2018-07-18 05:33:34

  2018版上海市定价目录的出台背景、保障措施有哪些呢?

  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本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政府定价项目”,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目标。修订地方定价目录,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的价格机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部署和《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定价目录》的修订工作,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于近期正式公布,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此次修订定价目录的总体考虑

  此次修订定价目录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一方面坚持简政放权,放开可以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定价项目,项目总数只减不增,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项目。

  另一方面,适当合并定价项目。按照国家要求,为实现各地定价目录在分类、数量等方面基本对接、大体一致,对内容相近、关联性较强的定价项目予以合并。

  修订《定价目录》的基本情况

  现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于2015年1月正式发布,共有53个定价项目。按照国家要求,此次修订,取消11个项目,缩小6个定价项目的定价范围,将10个内容相近或关联性较强的定价项目合并为3个,最终保留政府定价项目35个。 

  一方面,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项目,赋予各类市场主体的定价自主权。放开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公交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建住宅通信工程配套建设收费、碳排放交易市场服务收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收费、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重大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以及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等项目。

  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政府定价项目,确保项目总数只减不增。保留的定价项目仍分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重要专业服务三大类别。

  重要公用事业类别

  保留电、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中具有垄断性质的16个项目

  公益性服务类别

  保留养老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文化、环境保护等 16个保基本项目

  重要专业服务类别

  保留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司法服务、道路车辆救援等3个项目。

  此外,将已明确改革方向但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等四个项目在定价目录脚注中予以说明。

  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相关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新时代对价格改革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既要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做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1、完善价格管理机制。

  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强化成本规制和成本信息公开。健全政府定价过程中听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本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督促各部门严格审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2、加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经营者自主定价项目,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加快建立价格行为规则,合理引导价格行为。强化行业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优化价格服务,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进一步拓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发布渠道,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合理引导市场价格预期。

上一页 1 ... 4 5 6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上海发布 作者: 责任编辑:猪柳蛋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广告服务 | 站点地图 |
 许可证编号:3112006002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4]0028-028号 营业执照信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上海青年公益门户网站 放心搜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服务举报电话:5212221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