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呼应群众反映,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
三个办法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需求予以呼应,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但单位发放工资的,则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又如,针对在本市缴存职工要到异地贷款购房的需要,可以通过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方便新市民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贷款。
办法也明确了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信息联网核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服务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配合。将信用情况纳入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条件之中,将“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纳入不予贷款的情形,从政策层面健全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