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变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体现共享发展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根据《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和精神,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扩大自愿缴存制度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完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缴存机制,明确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强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和失信惩戒,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