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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杨浦、闵行将试点公共停车场收费新规
http://life.online.sh.cn 2017-07-17 08:19 [来源]:东方网

原标题:静安、杨浦、闵行将试点公共停车场收费新规

  家住静安、杨浦、闵行三区的小伙伴注意啦!静安区的静安寺区域、大宁区域、新客站区域、苏河湾区域及闵行区的外环线以内区域将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杨浦区在原有的五角场交通示范区以外,增加长海医院周边区域、沪东工人文化宫周边区域、新华医院周边区域。

  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供需,更好地发挥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的调节、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经市政府同意,授权静安区、闵行区人民政府开展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授权杨浦区人民政府继续扩大区域试点范围。

  一、区域试点的价格管理方式

  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于区域试点范围(详见附件1)内的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进行管理,根据需要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水平。

  区域试点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库)计费规则由市物价、交通部门统一制定(详见附件2)。

  各试点区如需进一步扩展试点区域或对具备条件的试点区域实行市场调节价,需报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二、区域试点价格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

  试点区应对试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综合考虑静态交通矛盾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政府指导价,设置一定的调价周期、调价幅度等,并明确经营者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时提前对外公示、报送主管部门等行为规范要求,合理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二)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试点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规定、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详见附件3)。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有价格调整需要时,应及时向市级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方案及工作进度,把握不同试点区块的推进节奏,由市级部门统筹协调后实施。试点区应加强公共停车场(库)行业管理,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减少并妥善处理相关价格纠纷。试点区应做好停车数据监测分析及价格调整效果、社会反响等评估工作。市物价、交通部门将定期开展试点情况跟踪、评估工作。

  三、区域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区交通部门要加强企业停车经营备案、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管理措施,市场监管、交通执法部门应通过提醒告诫、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停车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静、动态交通联动管理

  试点区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强联动、综合施策,合理优化公共交通网络,为市民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公交服务,合理设置路内停车区域及时间,满足合理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三)推进停车信息化管理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停车信息化管理,在泊位静态信息查询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停车泊位供给动态信息查询,强化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及道路通行效率。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规范表

  行政区

  试点区域范围

  静安区

  (4块)

  静安寺区域: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新闸路、镇宁路、长乐路围合区域。

  大宁区域:北宝兴路、延长路、灵石路、沪太路围合区域。

  新客站区域:共和新路、光复路、长安路、恒丰北路、中华新路围合区域。

  苏河湾区域:宝山路、北苏州路、共和新路、中华新路围合区域。

  闵行区

  (1块)

  外环线以内区域:莘庄立交外环线至虹梅南路以北、虹梅南路至蒲汇塘路至桂林路宋园路以西、古羊路延安西路至外环以南、延安西路至莘庄立交外环以东外环线范围内区域。

  杨浦区

  (3块)

  长海医院周边区域: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嫩江路围合区域。

  沪东工人文化宫周边区域:平凉路、宁国路、杭州路、临青路围合区域。

  新华医院周边区域:控江路、长浜路、周家嘴路、许昌路、控江路、打虎山路、锦西路、鞍山路、本溪路、江浦路围合区域。

  注:*杨浦区已开展五角场交通示范区停车收费管理试点,表内为本次扩展的区域试点范围。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计费规则

  一、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库)可实行按时计费、按次计费和长期协议三种计费方式,具体如下:

  1、实行按时计费,应具备计时设施(设备)。机动车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2、实行按次计费,以机动车辆单次进、出场(库)计,由经营者明确相应计费细则。

  3、实行长期协议,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日、月、年等计费方式。

  二、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具体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分类

  机动车停放服务对象的车型分为小型车、大型车(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型分类)、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

  四、差异化计费方式

  鼓励公共停车场(库)根据停车泊位供需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行日间和夜间、工作日和周末等差异化收费,并标明相应时段的计费水平、方式,合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区域试点收费服务公示牌(范式)

  计费规定:

  1、按时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的,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停放时间少于XX分钟(含XX分钟),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按8小时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2、按次计费:以机动车辆单次进、出场(库)计,停放超过xx将按次连续计费。

  3、若停放人遗失尚未结算的停车票/卡,车辆停放费用结算按XXXXX。

  4、本收费服务公示牌自2017年X月X日起执行。

  经营企业:XXXX

  时间:2017年X月X日

  资料: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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